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暨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48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334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截止时间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务必于6月30日前向当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确定残疾人就业人数后,用人单位根据审核结果申报缴费。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年审时应提交2020年度资料
    (一)填写《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盖公章);
    (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局提供的人员名单为准);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2020年二、四季度工资的有效凭证(含财务记账凭证、工资报表),残疾职工2020年度银行流水;
    (六)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2020年1-12月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
    (七)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政策提醒
    (一)用人单位申报缴费一律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申报缴费所属期一般为上年时间,如2021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所属期一般为“2020-1-1——2020-12-31”,补缴以前年度除外,但不得出现所属期为“2021”情形。
    (三)用人单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残保金,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也要按规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不得进行各项都为“0”的申报。
    (四)征收分档。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五)部分免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关于申报缴费工作,可向当阳市税务局咨询,联系电话:0717-3255480。
    当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当阳市坝陵街道锦屏大道34号市残联6楼601室),联系电话:0717-3150918。
附件:湖北省当阳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当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局当阳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